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因保管不善,将包石国用(2013)第0116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2026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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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因保管不善,将包石国用(2013)第0116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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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2026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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