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50115435026/2026-05002 成文日期: 2026-08-14 17: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号: 石府办发〔2026〕6号
发文机关: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石拐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6-08-18 17:00 资料来源: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吉忽伦图苏木、五当召镇,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区直、驻区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自治区、包头市相关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石拐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26个)

石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石拐区教育局、石拐区工信和科技局、石拐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石拐区司法局、石拐区财政局、石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拐区自然资源局、石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拐区农牧水务局、石拐区商务和招商投资促进局、石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石拐区应急管理局、石拐区审计局、石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拐区国家保密局、石拐区文体旅游广电局、石拐区新闻出版版权局、石拐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石拐区宗教事务局、石拐区档案局、石拐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分局、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石拐区大队、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石拐区税务局、包头市石拐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6个)

石拐区吉忽伦图苏木人民政府、石拐区五当召镇人民政府、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石拐区白狐沟街道办事处、石拐区烟草专卖局、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石拐区分局。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内容同时废止。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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