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包头市石新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石新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5 日,包头市石拐区应急管理局对包头市石新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石新加油加气站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未制定2025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缺少1-5月份安全费用使用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包头市石新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石新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连鹏举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已对相关当事人(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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