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石拐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 2026-08-18 17:00 资料来源: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

经对石拐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重新清理确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公布《关于公布石拐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为什么要重新公布行政执法主体?

2024 年全区行政执法主体公示通知印发后,随着《生态环境法典》正式贯彻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履职范围发生调整变化。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保障和监督执法单位依法履职、规范用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区司法局坚持 “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协同联动”原则,采取部门自查清理、司法行政复核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完成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核实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重新印发《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三、新版执法主体《通知》有哪些变化?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新增1个:石拐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减少2个:石拐区残疾人联合会、石拐区红十字会,新增1个: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石拐区分局。

四、今后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应该怎么办?

《通知》公布后,如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石拐区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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