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拐区民政局关于《石拐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 2022-01-29 16:16 资料来源: 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更好的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石拐区民政局关于《石拐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石府办发[2021]70号文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进行以下政策解读。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出现以上情形,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它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救助金额在4000元(含)以内的(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负责审核、审批;救助金额在2万元(含)以内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一般情况下统一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

困难家庭一次性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超过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其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一些能够明确分类救助的具体救助标准:

1.因病造成困难的: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救助金额在4000元(含)以内的(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负责审核、审批;扣除现行的所有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救助资金后,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民政部门可按照自负医疗费用30%以上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含)以内的。患者住院花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12个月内申报临时救助,超出12个月不予受理;

2.因突发重病造成困难的: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需要住院治疗的个人,苏木、镇、街道采取急难型临时救助资金提前垫付住院押金的方式送往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同一人一年内原则上用急难型临时救助资金帮其提前垫付住院押金一次,一次最多不得超过4000元,如同一人一年内需再次帮其提前垫付住院押金,苏木、镇、街道要汇总情况说明,形成报告提交区民政部门研究批准。

3.因常年靠门诊买药来维持病情的慢性病患者,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元-4000元的特别救助。

4.因意外事件造成困难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困难的,经相关部门救助后仍然非常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元-4000元的特别救助。如需其他方式救助,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由苏木、镇、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上会研究确定。遭遇意外事件的家庭成员经过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12个月内申报临时救助,超出12个月不予受理。

5.流浪乞讨人员:对实施救助超过法定期后,仍查找不到监护或本人相关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公安部门为其解决户籍前,送往相关机构收养,由临时救助按当地“特困人员”或孤儿的集中供养标准支付,为其解决户口后,将其直接纳入“特困”供养人员。

6.因教育造成困难的:困难家庭子女因上学,在享受现行的各类教育救助后,仍因学费支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读生,苏木、镇、街道根据具体情况每人每年可按一次性不低于1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7.要建立健全特别救助金制度,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超家庭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可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具体金额可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

石拐区民政局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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