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发文时间: 2026-05-26 15:16 资料来源: 石拐区司法局

申请人杨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25年4月3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请求并附带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签收。至今没有任何回复。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此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此举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经核查,申请人举报的A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吃酸奶执行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含乳固态成型制品》(DBS15/002-2013)中“3术语与定义,含乳固态成型制品:是以乳粉、白砂糖、麦芽糊精、淀粉、植脂末、乳清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坚果仁、干果、果粒(粉)、谷粒、巧克力、奶油等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配料、混合、成型、干燥或不干燥等工序制成的含乳固态成型食品”规定的主要原料清单为指导性列举,企业可根据产品定位和工艺需求选择部分或全部原料;涉及商品的配料表“牛乳基料粉(生牛乳、葡萄糖浆植物油、全脂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海藻糖、精炼植物油、酸奶(风味发酵乳)、黄油、芝士粉(再制干酪)、乳矿物盐、乳酸”是以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制作的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符合上述执行标准。

因A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标签标识符合执行标准 DB S15/002-2013 中“3”的规定,故申请人投诉举报标签标识内容未对其造成财产和安全损害,且申请人并未举证该企业其他违法行为,A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提交拒绝调解申请。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诉求,被申请人于1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函》,已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和救济途径。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A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吃酸奶。2024年1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2025年1月10日A食品有限公司提交拒绝调解说明。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举报函的回函》,认定投诉举报中涉及商品的配料表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含乳固态成型制品》(DBS15/002-2013)含乳固态成型制品执行标准。2025年3月2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举报的A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吃酸奶执行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含乳固态成型制品》(DBS15/002-2013)中“3术语与定义,含乳固态成型制品:是以乳粉、白砂糖、麦芽糊精、淀粉、植脂末、乳清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坚果仁、干果、果粒(粉)、谷粒、巧克力、奶油等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配料、混合、成型、干燥或不干燥等工序制成的含乳固态成型食品”。该规定中含乳固态成型食品的主要原料清单为指导性列举,企业可根据产品定位和工艺需求选择部分或全部原料;申请人购买的A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吃酸奶配料表显示“牛乳基料粉(生牛乳、葡萄糖浆、植物油、全脂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海藻糖、精炼植物油、酸奶(风味发酵乳)、黄油、芝士粉(再制干酪)、乳矿物盐、乳酸”是以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制作的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符合上述执行标准。

2025年5月7日本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并进行记录。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组织A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解,但A食品有限公司提交拒绝调解说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作出《关于投诉举报函的回函》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更多证据证明已告知申请人,但考虑到被申请人实际已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作出《关于投诉举报函的回函》送达申请人,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若申请人认为自己因购买涉案食品而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但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函的回函》中存在文书书写错误,故在此予以指出,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加强文书审核完善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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