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内蒙古二子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带队检查案
案件基本内容:2026年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第二组对石拐区内蒙古二子肉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洋未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带队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该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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