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单位:包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表日期: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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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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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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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行政备案 □便民服务 □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 □行政征收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 □行政裁决 □非许可审批 R其他行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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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R承诺件 □上报件 □联办件 |
受理方式 |
R网上 R窗口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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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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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城市地下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修建人防工程。 2、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 3、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4、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定》(GB50038-2005)以及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包头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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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包头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份; 2、人防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1份; 4、整理完整的各专业竣工验收的档案资料(含电子文档)1套; 5、审查通过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预案文件和第三方检测报告1份; 6、施工单位签署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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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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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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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岗位说明(注:总的岗位环节时限之和必须等于承诺时限,岗位环节可根据实际权力运行流程岗位作说明,与流程图保持一致)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
办理人员 |
工作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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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环节 |
受理 |
姓名:刘伟 性别:男 电话:18686111452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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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环节 |
审核 |
姓名:王振宇 性别:男 电话:13674730667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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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环节 |
审批 |
姓名:张晓伟 性别:男 电话:15647286258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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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 流程图 |
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受理办理结果)—审批(出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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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适用范围) |
□个人 R企业 R事业 R行政 R其他团体 |
是否发证 |
□是 R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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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是 R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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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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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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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
0472-68627,0472-6862298 |
联系电话 |
0472-6862250,0472-686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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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包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工程科(行政审批科) |
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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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和工作时间 |
办理地点: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东南150米包头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F01-F08工程建设项目专区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