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府办发[2014]15号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拐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忽伦图苏木、五当召镇、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石拐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日 石拐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和杜绝固定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区财政局报送以下资料: 1.《石拐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格式见附件)。 2.固定资产价值凭证的复印件。如购货发票、工程预决算审核资料、工程财务结算资料、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3.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办理车辆报废申请应持有具有法定回收资格的报废车辆回收站的回收证明,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凭据。 5.固定资产对外抵顶工程款或其他价款的要提供相关协议及资产接收部门出具相应金额发票、入账凭证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7.其他证明资料。 (二)区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处置意见。 (三)申请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批意见,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等)更新固定资产的,必须先做好更新固定资产的资金报批工作和原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报批工作。 第七条 对各单位、部门拟报废、出让(或出租)的固定资产,由本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填写《石拐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书》上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批意见进行资产处置,涉及应评估、拍卖的,由区财政局负责依法选取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出售所得应及时缴库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涉及国家秘密的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固定资产做好技术处理。如对计算机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技术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类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石拐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书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印发 石拐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资产类别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构建(入 账)日期 资产评价 处置形式 账面原值 已折旧额 评估价值 处置低价 处理原因: 技术鉴定文号 鉴定部门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部门 评估基准日 评估文号 核准或备案号